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债券代码:149590 债券简称:21 万马 01
【资料图】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道2159号,万马创新园万马办公大楼6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 1,005,158,336 股的 36.111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决权的股份 5,315,818 股,占万马股份股本总额的 0.5134%。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357,829,65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4.5566%,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 1,005,158,336 股的
本的 0.4967%,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 1,005,158,336 股
的 0.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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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362,053,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05,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5%。
表决结果:同意 362,053,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05,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5%。
表决结果:同意 362,053,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05,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5%。
表决结果:同意 362,167,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91,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10,92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585%;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3%;弃权 791,6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932%。
表决结果:同意 362,053,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05,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5%。
表决结果:同意 362,053,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05,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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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60,285,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91,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1%。
表决结果:同意 362,167,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91,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1%。
表决结果:同意 362,053,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05,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397,09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172%;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3%;弃权 905,5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45%。
表决结果:同意 362,167,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91,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10,92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585%;反对 1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3%;弃权 791,6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932%。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傅怀全先生、赵健康先生、周荣先生就2022年度履职
情况作了述职。三名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内容已于2022年4月18日登载于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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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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