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随着医学手段和生物科技的不断发展,一些人体胚胎方面的医学及科研活动进入人们的视线,为人类的健康带来福音,也引发潜在的法律风险。为了让此类活动能在科学、伦理的指引下健康有序发展,民法典专门将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纳入调整范围,予以规范。
【资料图】
那么,人体胚胎作为具有潜在生命特质的特殊物,在民法典中将受到怎样的保护呢?
【典型案例】
2019年11月,郑氏夫妇委托某医院冷冻保管胚胎2枚、胚囊5枚,并签订《卵子、冷冻胚胎保存协议书》,约定冷冻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7日,玻璃化冷冻胚胎费1500元,一年冷冻胚胎保管费1080元。协议到期后,郑氏夫妇续费,委托医院保管至2023年12月17日。续费后,郑氏夫妇想找医疗技术更好的医院进行辅助生育,便要求医院返还胚胎,不料却遭到了该医院拒绝。双方交涉未果,郑氏夫妇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返还郑氏夫妇委托其保管的胚胎2枚、胚囊5枚。
医院辩称,郑氏夫妇并不具备自行保存冷冻胚囊的能力,且无法保证其取回后是否会进行胚胎性别鉴定、代孕等违法行为,作为公立医院有防止代孕等违法行为发生的社会责任,有义务保障胚胎的利用不违背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返还行为可能会引发风险。基于医疗行业管理责任风险,医院仅同意在判决的前提下进行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郑氏夫妇存放在该医院处的胚胎和胚囊交还给郑氏夫妇。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专家说法】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法官 童晶晶
“胚胎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物,它载有遗传物质和遗传信息,具有基因的独特性和唯一性,有发展成为人类的生命潜质,是具有生命属性的特殊物,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也因此受到法律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童晶晶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此条主要是规范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基础性、原则性的规定,明确了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是可以进行医疗科研活动的,但是此类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而且不能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这为进一步立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为法院、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发挥了指导作用,也对社会公众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中,郑氏夫妇提供了冷冻胚胎形成所需的精子和卵子,案涉冷冻胚胎、胚囊载有郑氏夫妇的DNA遗传物质和遗传信息,与其生命伦理密切相关,涉及郑氏夫妇权益,二人依法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虽然此期间医院提供了相关的技术支持,但并不因此成为冷冻胚胎、胚囊的所有者。另外,《卵子、冷冻胚胎保存协议书》也明确载明该委托保管物所有权属于郑氏夫妇共有。因此,医院以潜在道德或法律风险来否定郑氏夫妇的对冷冻胚胎、胚囊的支配权,缺乏充分理由。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陈凌云表示,郑氏夫妇与医院之间系平等主体关系。郑氏夫妇与医院签订《卵子、冷冻胚胎保存协议书》,并向医院支付保管费,双方成立委托保管合同关系。郑氏夫妇负有支付服务费用的义务,医院负有妥善保管并于期满后归还冷冻胚胎的义务。双方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在郑氏夫妇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将冷冻胚胎保存在该医院的情况下,医院应将案涉胚胎返还给郑氏夫妇。如果郑氏夫妇后期实施了性别鉴定、代孕等违法行为,将由相关医疗管理机关对其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罚。
“由于冷冻胚胎的脆弱性和独特性,胚胎保存需要特殊的设备和严格的条件,权利人应寻求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协助转运和存储胚胎,过程中如发生风险,由权利人自行承担。”陈凌云说。
童晶晶表示,依据民法典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的规定,胚胎不能用于买卖或实施代孕,如果越过制度红线,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 陶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