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日媒报道,当地时间21日,日本首相岸田文雄表示,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水最早将于8月24日起排海。目前相关准备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
同时,日本政府将于8月22日上午召开相关部长会议,决定排污入海的具体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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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以来,核污水处理问题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焦点。日本政府选择经济代价最小的排海方案,遭到了国内外强烈反对。
据报道,在21日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说,中方已多次就日本政府强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计划表明严正立场,日本政府无视国内外的反对呼声,不顾国际社会对排海计划的正当性、合法性、安全性的质疑,漠视排海计划损害全球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风险,执意推进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是极端自私和不负责任的。中方对此表示严重关切,将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7月7日,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将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设施验收“合格证”交付给东京电力公司,标志着福岛核污染水排放设施准备工作全部完成。用于排放福岛核污染水的海底隧道建设工程则于6月26日全部完工。原子能规制委员会在6月28日至30日对相关设施进行了检查,并宣布“没有发现特别的问题”。
至于具体何时排污入海,日方此前一直没有给出确切的日期,仅表示“在2023年夏季前后”。据日媒报道,尽管岸田文雄本人及东京电力公司拒绝透露具体时间,多位日本政府官员早前表示,预计最早于8月下旬开始将福岛核电站的核污染水排放入海。
福岛第一核电站隶属日本东京电力公司(下称“东电”)。东电官网截至8月3日的数据显示,储槽内多核素去除设备(ALPS)处理水及锶处理水的储存量已达134.327万立方米,约占储存量的98%。其中依旧有7成核污水待ALPS技术处理。
在宣布排海日期前,岸田刚刚结束了与美国总统拜登、韩国总统尹锡悦的美日韩峰会。在会议期间,岸田对媒体表示,日本政府已经进入敲定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最终阶段”。20日,从美国返回后,岸田便第一时间到访福岛第一核电站,视察了核污染水排放相关设施,听取安全对策的介绍。据日媒报道,在岸田与东电社长小早川智明等人的会面中,要求“带着紧张感尽全力确保安全并采取应对形象受损的对策”。
岸田文雄还于21日在东京都内与一直强烈反对的日本全国渔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简称“全渔联”)及福岛县渔联干部会面。日本渔业协会此前多次向东电提交联署反对核污水排海。
日媒于19日至20日进行的最新民调结果显示,对于东京电力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排放入海,担心“发生形象受损”的比例总计达88.1%;认为岸田文雄“未能发挥”领导能力的占79.8%。同时,岸田内阁的不支持率从上次调查(7月14日至16日)的48.6%升至50.0%。
一旦开始排放,据东京电力公司的预估,福岛核电站产生的核污染水全部排放完将需要30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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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国忧虑、反对
一直以来,日本排污入海的计划备受争议。
汪文斌说,日本政府强推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是严重的失信之举。2015年日本政府在给福岛县渔业联合会的书面文件当中郑重承诺,没有得到利益攸关方的理解前,不会对核污染水采取任何处置措施。时至今日,包括福岛县渔业组织在内的大量日本民众,依然强烈反对排海决定。日本共同社20日的最新民调显示,88.1%的受访者担心排海计划损害日本形象和潜在经济利益。81.9%的受访者认为日本政府的解释不充分,日本政府却轻描淡写的表示排海是长期的事情,要从长期的角度来应对渔民的忧虑。日本政府这种背弃承诺,出尔反尔的做法,失信于国内民众,也失信于国际社会。
汪文斌说,核污染水一旦排放入海,就会覆水难收。中方敦促日本政府正视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的正当合理关切,不要做出错误决定,停止强推核污染水排海计划。
中国海关总署7月7日表示,为防范受到放射性污染的日本食品输华,中国海关禁止进口日本福岛等十个县(都)食品,对来自日本其他地区的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严格审核随附证明文件,严格实施100%查验,持续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检测监测力度,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安全。
7月中国海关总数的最新数据显示,中国当月从日本进口的鱼类等水产品为2.3451亿元,同比减少29%。
8月17日,韩国四大在野党以及市民团体等各界就日本核污染水排海侵犯邻国人权一事,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交了请愿书。要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命的环境、健康和食品领域的特别报告员对日本排放核污染水带来的侵犯人权行为展开调查,并向国际社会提出建议。此前,韩国最大在野党共同民主党决定考虑提案立法全面禁止日本海产进口,已有超过105万韩国民众参与到该党发起的反对日本福岛核污水排海签名活动中。
太平洋岛国也很担忧日本排污入海产生的影响。太平洋岛国论坛秘书长普那发表声明,日本向太平洋排放放射性废物计划不仅是核安全问题,更事关海洋环境、渔业、民众健康以及子孙后代利益。日本排海具有明显跨国界、跨代际影响,可能构成人为故意向海洋排放核废物的国际先例,应寻求其他处置方式。强调关于日排海计划的国际协商不应局限于国际原子能机构,也应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倾废公约》等平台开展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