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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一辽宁男子存入银行5000万存款,期限一年,届满后,预收利息150万。到期后,男子去存款行取款,却被告知账户内没钱,钱被别人早已取走,存款单无效。男子要求银行赔偿5000万及利息遭拒后,将银行告上法庭。(来源:最高院)潘先生是辽宁省大连市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家境富裕,公司收入很高,手中也存有一些闲钱。经他人介绍,与裘某相识。裘某是安徽省宿州市人,在金融工作,二人相识后,经过多次沟通接触后,彼此取得信任。某日,裘某向潘先生介绍,当地银行有一个利息颇高的存款活动,存款500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高达3%。他希望潘先生能够存入5000万元,加入这款高息揽储的活动中来。潘先生本着信任裘某,便从大连直接坐飞机来到宿州,与裘某见面后,在当地的某银行存入了5000万定期存款,期限为一年。银行给潘先生出具了《个人定期存单》一张,《客户回单》一张。存款业务办理完之后,潘先生跟裘某告别,便踏上回大连的飞机,继续处理自己的生意了。期间,也没有再到宿州而来。
很快,一年时间眨眼而过,潘先生也想起来自己在宿州还有5000万的存款,再次飞到宿州,到存款行取钱。当他将存款单交给银行柜员后,称要转存5000万和利息150万元。柜员查询后,告知潘先生,其账户内余额为零,并没有他所说的5000万本金。听到柜员的话后,潘先生顿时愣在当场,不知所措。过了一会儿,他缓过神来,再次让柜员好好查一查,账户内的余额。只是,柜员查询后,依然坚持潘先生账户的余额为零,根本就没有5000存款。见此,潘先生回忆起来,自己自称上次在宿州办理完存款后,存单一直在自己手里。此后一年,自己一直在大连,也没有来过宿州,这躺在银行里的5000万元怎么会无缘无故的消失不见了呢?为查明真相,潘先生果断报警处理。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后得知,当潘先生存入银行的5000万元的第四日,不怀好心的裘某,便伙同该行员工郜某,二人密谋挂失潘先生的定期存款单的密码。
然后,裘某未经潘先生同意,擅自重置存款单密码,利用伪造的存款单和潘先生的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让小夏代替潘先生取出刚存入不久的5000万元。对此,警方对于裘某、郜某和小夏立案侦查,并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据裘某所说,他们几人取出来5000万元后,曾经让人给潘先生和其爱人的账户汇入了800万元的账户利息。对于此事,潘先生却不认同,表示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一笔800万元的款项。潘先生却觉得,自己存入银行5000万元,且银行也出具了存款单和存款回执,表明自己是合法存入银行的,银行应当尽到妥善保管储户存款安全。此时,自己的存款被他人盗走,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自己所有的损失。而银行却认为,这是郜某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拒绝赔偿潘先生的损失。双方未达成一致,潘先生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在庭审现场,银行辩称:第一,潘先生听信他人高吸揽储的行为是违法的,仍然存入银行。该定期存款合同关系是无效的。第二,裘某称获取5000万元后,给潘先生汇款了800万元,涉案金额不是5000万元,而是4200万元,该800万元应当扣除。第三,应当追加裘某、郜某为共同被告,毕竟这是他们盗取潘先生账户内的资金,参与诉讼。对于此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如何评价?
1、本案属于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件。潘先生存入银行5000万元,并收到银行出具的存款单和存款回单,双方形成银行储蓄合同关系。《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并生效。潘先生存入银行5000万元,银行并出具存款和存款回单,双方达成储蓄合同并生效。2、银行未尽到保管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潘先生存入银行5000万元,被银行员工郜某伙同他人通过伪造存单窃取,银行未尽到妥善保管储户存款义务,承担侵权责任。
3、关于800万元的存款,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等待刑事判决后,再进行民事赔偿。剩下的4200万元,银行应当赔偿给潘先生。《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实。潘先生提供的存单和存款回单,表明其已经证实自己存入银行5000万元,需要银行赔偿。而银行提出其没有责任赔偿,只是并没有证据进行证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银行赔偿潘先生4200万元。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本案提醒我们,存款时一定要留存好各种证据,以防后续发生纠纷时使用,否则就有可能败诉。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